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3日达成庭外和解,被执行人中方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两次按照和解协议将执行款付至本院,本院及时将执行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你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本院将该案作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