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510号
原告:上***石材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园区大厦30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3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石材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皓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石材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石材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