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邦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昔阳县邦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晋0724行审18号
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江口东街。
法定代表人:***,任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35岁,山西省昔阳县人,该局职工。
被申请人:昔阳县邦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城区社区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昔阳县邦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区社区东关村的土地修建办公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区社区东关村的土地10813.4㎡,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214338元。由于昔阳县邦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和缴纳罚款,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们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具备《行政强制法》申请执行的条件(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存有欠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