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7974号
原告: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8247525B。
法定代表人:周小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利,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黎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