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工业区3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岩,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137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2 396.08元、自2016年9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为14 9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及保险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二十八个(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均不足。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三辆(查封期限二年)。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委托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城绿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因未能获取股权评估相关资料而无法评估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