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131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孙垡路家吉门业。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758247525B,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孙垡路家吉门业。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网络查控为准),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保全限额为5000000元。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