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222号
原告: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3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2号(和平街北口)。
法定代表人:梁园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将所承包的在建工程中的防火门制作、安装、消防验收等内容分包给北京家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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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