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京02行终3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部长。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诉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信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2行初6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月25日,浙江信管局向***作出〔2021〕75号《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答复***举报事项的函》(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一、您反映“移动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多项业务”等问题。经我局调取入网协议等资料核实,协议中已说明订购的业务中包括飞享108元套餐(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20GB+语音基本模组0.19元/分钟,月费8元)、5G爱看超级会员、标准彩铃等业务,移动公司与您核验身份后,协议经您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办理成功后,移动公司于当日下发提醒短信,短信内容中也明确告知您已成功订购相关业务及详情。经核实您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您确实有现场向营业员咨询“套餐资费是否为8元/月、有无其他业务”,营业员回答“8元/月,打电话0.19元/分钟,无其他业务”的情况,但未发现业务办理过程中有存在营业员私自添加业务的情况。因您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您与营业员对话的内容为双方最终约定的内容,最终协议经您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需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由于移动公司前期多次主动与您联系协商解决您的具体诉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针对您反映“号码办理成功后,营业员私下设置新入网密码”的问题。据移动公司反馈,新入网时,系统默认为客户提供初始密码,并以短信形式下发告知该初始密码,短信中提醒客户修改或重置初始服务密码的方法,客户可自行操作。经我局调取相关短信、平台操作记录核实,确实有短信下发初始服务密码但无营业员操作修改的记录。与您所述的营业员私下设置密码的情况不符。三、经调取相关投诉记录、通话录音、退订凭证核实,因您前期向10086投诉反映“移动公司私自添加‘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业务”的问题,移动公司均已在规定时限内联系您解释说明并处理,同时,在告知您可根据您的实际需求退订相关业务后进行了部分业务退订的操作。与您所述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不积极处理问题、私自关闭部分业务的情况不符。综上,您提出依法对移动公司进行查处并要求移动公司书面道歉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不服被诉答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工信复驳字〔2021〕第14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
***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工信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责令浙江信管局依法查处关于***的188×(以下简称涉案手机号码)的举报;2.撤销工信部的被诉复议决定,撤销浙江信管局的被诉答复,责令浙江信管局、工信部依法重新答复;3.本案诉讼费由浙江信管局、工信部承担。一审法院经询,***表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要求书面道歉作为本案诉讼请求之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日,浙江信管局收到***邮寄的《举报信》,被举报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杭州分公司),举报事实中涉及移动杭州分公司私下为其2020年11月18日办理涉案手机号码设置入网密码,移动杭州分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业务,投诉后移动杭州分公司私自关闭5G爱看超级会员和彩铃业务。***信中请求为:恳请贵局对我的举报依法查处,并要求被举报人向我书面道歉,请求贵局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举报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外,***还提供了一段录音作为证据。2020年12月7日,浙江信管局向***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将在60日内处理完毕,请***在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0年12月9日寄出。2020年12月9日,浙江信管局向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其核实***的举报事项。2020年12月21日,移动杭州分公司向浙江信管局作出《关于客户***投诉问题查证及处理的情况报告》,并附有涉案手机号码入网协议、初始服务密码短信下发记录、沟通录音、投诉记录等材料。2021年1月8日,浙江信管局现场询问了移动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员有关***的投诉事项,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1年1月19日,浙江信管局联系***提供事发过程的音视频。***之后补充提供了事发当日的部分录像片段。浙江信管局还调取了涉案手机号码2020年11月18日的综合业务受理单。2021年1月25日,浙江信管局作出被诉答复,并于次日向***邮寄。***不服被诉答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于2021年4月1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1年4月6日,工信部向***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日,工信部向浙江信管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浙江信管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证据。2021年5月28日,工信部向***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其因情况复杂,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21年5月31日邮寄。2021年6月21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次日向***邮寄。***仍不服,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询,***主张移动杭州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另查,涉案手机号码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10086订购提醒短信,提醒客户已成功办理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业务,还收到了系统提供的初始服务密码及修改密码方式。
再查,涉案手机号码2020年11月18日的综合业务受理单显示,涉案手机号码当天订购的业务包括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标准彩铃等,以加粗字体标示,生效日期均为当日,并附有***的人脸识别核验照片及其签字确认。
又查,移动杭州分公司曾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21日主动与***电话沟通投诉事宜,提出将***前期按照飞享8元套餐折算一下,将2020年11月、12月产生的费用差价做一个退一赔一,做双倍返还,总共会给***申请294.24元的费用,24小时充值到***的手机账户。***不同意移动杭州分公司的方案,表示:“业务我比你懂”“我告诉你,我经常打官司的,像这个起诉你移动公司的案件我也多着呢,不是你家一家,懂吗?所以说跟我讲套套没用,这个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你记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不足500按500计算,退一赔三,你们的账算得有问题,没有按照消法来”。
一审法院认为,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移动杭州分公司所处行政区域,浙江信管局具有处理本案***投诉的法定职责。
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关于***投诉的移动杭州分公司私下为涉案手机号码设置入网密码一节,移动杭州分公司基于便利用户办理业务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向涉案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初始服务密码及修改密码的方法,并非私自设置密码的行为,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手机目前仅有初始服务密码,并无修改密码的情况,涉案证据也未体现移动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员私下为***修改入网密码的情况,故***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投诉的移动杭州分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业务一节,***自认熟悉移动业务,事发时当场签字确认的涉案手机号码综合业务受理单显示涉案手机号码已订购上述业务,并以加粗方式予以提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且***提供的音视频仅为业务办理的部分过程,无法全面显示事件原貌,无法充分证明上述业务是移动杭州分公司为其私自开通,加之涉案手机号码办理业务同时已收到订购业务短信提醒,故被诉答复据此认为***的诉求依据不足,并无不当,***的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所提投诉后移动杭州分公司私自关闭5G爱看超级会员和彩铃业务一节,移动杭州分公司为***退订彩铃和5G爱看超级会员业务是为迎合***投诉需求和避免相关业务后期继续产生费用造成***扩大经济损失,并未损害***的合法权益,故移动杭州分公司的该项做法并无明显不当。基于上述情况,***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移动杭州分公司存在违反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应规定的情形,其要求书面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浙江信管局未予支持,处理适当。综上,浙江信管局所作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正确,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方面,浙江信管局接到***的涉案《举报信》后,履行了受理、调查、询问、答复程序,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工信部具有对浙江信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工信部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诉答复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依法延长复议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进行送达,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浙江信管局、工信部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根据,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浙江信管局不采纳***的录音录像证据,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维护***的合法权益;工信部的复议答复支持了浙江信管局的行政行为,未纠正浙江信管局的错误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浙江信管局的被诉答复和工信部的被诉复议决定,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浙江信管局、工信部承担。
浙江信管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工信部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移动杭州分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期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运营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浙江信管局具有接受对辖区内电信运营企业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依照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工信部具有受理***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浙江信管局受理***所提投诉举报后,针对***反映的关于移动杭州分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业务、私自设置入网密码等问题,对涉案公司进行了调查,审查了有关材料,并根据调查结果对***作出被诉答复,告知***有关涉案公司的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出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浙江信管局针对***反映的问题履行了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等职责,并无不当。工信部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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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研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