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102行初64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部长。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信管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信管局庭前申请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杭州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且移动杭州分公司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浙江信管局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工信部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移动杭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月25日,浙江信管局向***作出﹝2021﹞75号《浙江信管局关于答复***举报事项的函》(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一、您反映“移动杭州分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多项业务”等问题。经我局调取入网协议等资料核实,协议中已说明订购的业务中包括飞享108元套餐(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20GB+语音基本模组0.19元/分钟,月费8元)、5G爱看超级会员、标准彩铃等业务,移动杭州分公司与您核验身份后,协议经您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办理成功后,移动杭州分公司于当日下发提醒短信,短信内容中也明确告知您已成功订购相关业务及详情。经核实您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您确实有现场向营业员咨询“套餐资费是否为8元/月、有无其他业务”,营业员回答“8元/月,打电话0.19元/分钟,无其他业务”的情况,但未发现业务办理过程中有存在营业员私自添加业务的情况。因您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您与营业员对话的内容为双方最终约定的内容,最终协议经您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需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由于移动杭州分公司前期多次主动与您联系协商解决您的具体诉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针对您反映“号码办理成功后,营业员私下设置新入网密码”的问题。据移动杭州分公司反馈,新入网时,系统默认为客户提供初始密码,并以短信形式下发告知该初始密码,短信中提醒客户修改或重置初始服务密码的方法,客户可自行操作。经我局调取相关短信、平台操作记录核实,确实有短信下发初始服务密码但无营业员操作修改的记录。与您所述的营业员私下设置密码的情况不符。三、经调取相关投诉记录、通话录音、退订凭证核实,因您前期向10086投诉反映“移动杭州分公司私自添加‘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业务”的问题,移动杭州分公司均已在规定时限内联系您解释说明并处理,同时,在告知您可根据您的实际需求退订相关业务后进行了部分业务退订的操作。与您所述移动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不积极处理问题、私自关闭部分业务的情况不符。综上,您提出我局依法对移动杭州分公司进行查处并要求移动杭州分公司书面道歉的诉求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不服被诉答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工信复驳字﹝2021﹞第14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在移动杭州分公司办理了手机号码188XXXXXXXX,原告要求营业员办理8元套餐的号码,其他业务都不要开,在办理号码的过程中,移动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员私自设定了密码,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了100元上网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11月20日向10086客服电话投诉,又被无故关闭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这两样业务。我再次致电客服10086,要求移动提供业务受理单核对被拒绝提供。原告认为移动杭州分公司在为原告办理号码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向被告浙江信管局书面举报相关问题,被告浙江信管局作出被诉答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原告于2021年3月向被告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不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向原告书面道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工信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责令被告浙江信管局依法查处关于原告的188XXXXXXXX的举报;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信部被诉复议决定,撤销浙江信管局被诉答复,责令两被告依法重新答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表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要求书面道歉作为其本案诉讼请求之一。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举报信; 2.行政复议申请书; 3.被诉答复; 4.被诉复议决定。 证据1-4证明原告向被告浙江信管局举报的相关情况及浙江信管局和工信部作出的相应答复和决定。 被告浙江信管局辩称,一、浙江信管局已履行法定职权,符合法定程序。浙江信管局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12月15日收到***涉案举报信和补充材料。浙江信管局于2020年12月9日向移动杭州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核查,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反馈的《关于客户***投诉问题查证及处理的情况报告》。浙江信管局又于2021年1月8日口头通知移动杭州分公司相关人员到场,当面进行了调查询问。另,浙江信管局在2020年12月7日向***发送《受理告知书》告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又于2021年1月19日再次电话联系***,告知其前期提供的录音证据不完整,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请在24小时内予以提供,后浙江信管局又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补充的录像证据。浙江信管局复核后,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了被诉答复,并于当日邮寄,***于2021年1月29日签收。二、浙江信管局已对***反映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工信部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合法适当。1.有关***反映“移动杭州分公司代理网点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多项业务”的问题。经浙江信管局调取入网协议等开户资料核实,***签署的协议中已说明订购的业务中包括飞享108元套餐(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20CB+语音基本模组0.19元/分钟,月费8元)、5G爱看超级会员、标准彩铃等业务,协议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办理成功后,移动杭州分公司于当日下发提醒短信,***当场并未提出疑义。另,根据***提供的线索和录音录像证据,未发现业务办理过程中营业员有私自添加业务的执行动作和相关场景。单从证据内容来看,不足以证明其与营业员的对话即是双方最终协议约定的内容。即便***提供的证据材料属实,***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对签署的协议内容存有异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完全有理由可以拒绝签字,而事实上协议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业务办理成功,则视为***已知晓并同意协议全部条款,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事后***再提出疑义,需当事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由于移动杭州分公司前期多次主动与***联系协商解决其具体诉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故浙江信管局建议***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针对***反映“号码办理成功后,营业员私下设置新入网密码”的问题。根据移动杭州分公司现执行的服务流程“新入网时,系统默认为客户提供初始密码,并以短信形式下发于客户手机告知该初始密码,短信中提醒客户修改或重置初始服务密码的方法,客户可自行操作”。经浙江信管局调取相关短信、平台操作记录核实,浙江信管局号码入网当天有短信下发初始服务密码记录,但无营业员操作修改的记录。从***提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中,也未发现有营业员拿***手机私设密码的情况,实际与***所述情况不符。3.经浙江信管局调取相关投诉记录、通话录音、业务退订凭证核实,***前期向10086投诉反映“移动杭州分公司私自添加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业务”的问题,移动杭州分公司均已在规定时限内联系其解释说明并处理。为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移动杭州分公司在告知***的情况下进行了部分业务的退订操作。同时,本着有利于用户的原则,移动杭州分公司参照“工作人员受理差错类退赔标准”主动提出可以给***退还相关费用的处理方案,与***所述移动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不积极处理问题、私自关闭部分业务的情况不符。综上,***诉求依据不足,被诉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诉复议决定合法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浙江信管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举报信、身份证明、举报录音材料及补充文字说明材料,证明***向浙江信管局书面举报移动杭州分公司存在对其号码私自设置密码并开通了多项业务等问题; 2.《受理告知书》(﹝2020﹞1564号)、寄件及收件凭证,证明浙江信管局告知***对其举报事项正在处理并告知其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协助调查函》(﹝2020﹞906号); 3-2《关于客户***投诉问题查证及处理的情况的报告》; 3-3协议及入网身份信息; 3-4短信下发记录; 3-5平台无密码修改记录证据; 3-6初始服务密码短信下发记录; 3-7 2020年11月20日移动杭州分公司联系***的录音及录音文字版材料; 3-8 2020年11月25日移动杭州分公司联系原告***的录音及录音文字版材料; 3-9 10080投诉处理记录; 3-10 2020年12月21日移动杭州分公司联系***的录音及录音文字版材料; 3-11投诉举报调查笔录; 3-12 2021年1月19日,浙江信管局联系***的电话录音文字版材料; 3-13***向浙江信管局提供录像证据; 证据3-1至3-13证明浙江信管局对***举报移动杭州分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查,***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依据不足; 4.被诉答复、寄件及收件凭证,证明浙江信管局根据调查结果向***作出了被诉答复; 5.被诉复议决定,证明工信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被告工信部辩称,一、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4月1日,工信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2021年5月28日,工信部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工信复延字﹝2021﹞第144号),告知***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审理。2021年6月21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复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信部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了解案件事实。经查,***向浙江信管局提交《举报信》,举报移动杭州分公司私自为其手机开通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和彩铃,私自设定服务密码,且不积极处理***投诉,私自关闭5G爱看超级会员和彩铃。浙江信管局经调查取证,查明移动杭州分公司已就上述业务开通与***签署《综合业务受理单》并发送提醒短信告知业务开通情况,不存在私自开通业务的行为;移动杭州分公司不存在私自设置、修改密码的记录;移动杭州分公司接到***投诉后多次与其沟通,因***不认可5G爱看超级会员和彩铃业务的开通,为化解纠纷为其办理了退订,不存在私自关闭业务的行为。浙江信管局查明上述情况后向***作出告知,不予支持***举报请求,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工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工信部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信封,证明工信部于2021年4月1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信复受字﹝2021﹞第144号)、邮寄凭证,证明工信部向***告知行政复议受理情况;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工信复通字﹝2021﹞第144号),证明工信部通知浙江信管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复; 4.《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证据,证明工信部已依法审查行政复议答复及证据; 5.《延期审理通知书》(工信复延字﹝2021﹞第144号)、邮寄凭证,证明工信部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告知***; 6.被诉复议决定、邮寄凭证,证明工信部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向***邮寄送达。 第三人移动杭州分公司述称,一、移动杭州分公司没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案涉号码开通业务的情形。***在起诉状中称移动杭州分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了100元上网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该项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2020年11月18日,***办理手机号码为188XXXXXXXX的开户,并应***要求为其开通业务。***与移动杭州分公司签署《综合业务受理单》,受理单中“订购的业务”显示***订购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享20GB)、5G爱看超级会员以及标准彩铃等业务,***在受理单上已签字确认,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日,移动杭州分公司向案涉号码发送提醒短信,明确告知***已成功订购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享20GB)、5G爱看超级会员以及标准彩铃等业务。***提供了一段录像证明其订购的是8元套餐,但该录像不完整。双方订购业务内容应以***签字确认的协议约定为准。移动杭州分公司认为,***已在受理单签字确认其订购的业务,并且移动杭州分公司已通过短信告知***订购的业务种类,***称其不知情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移动杭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存在私自为案涉号码设定密码的情形。客户在办理新入网时,系统默认会为客户提供初始密码。移动杭州分公司在***入网当日以短信形式下发至案涉号码告知***初始密码,短信中也提醒客户修改服务密码的方法,移动杭州分公司的系统显示无营业员操作修改密码的记录,故***的该项主张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移动杭州分公司不存在私自将业务关闭的行为。***投诉移动杭州分公司存在未经其同意开通5G爱看超级会员以及标准彩铃的情形,移动杭州分公司根据***投诉为其退订了5G爱看超级会员以及标准彩铃的业务,移动杭州分公司不存在私自将业务关闭的行为。综上,移动杭州分公司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移动杭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浙江信管局、工信部、移动杭州分公司均认可***、浙江信管局、工信部本案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浙江信管局证据4中的被诉答复和证据5、工信部证据6中被诉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价。***、浙江信管局、工信部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 通过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的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12月3日,浙江信管局收到***邮寄的《举报信》,被举报人为移动杭州分公司,举报事实中涉及移动杭州分公司私下为其2020年11月18日办理的手机号码188XXXXXXXX(以下简称涉案手机号码)设置入网密码,移动杭州分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业务,投诉后移动杭州分公司私自关闭5G爱看超级会员和彩铃业务。***信中请求为:恳请贵局对我的举报依法查处,并要求被举报人向我书面道歉,请求贵局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举报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外,***还提供了一段录音作为证据。2020年12月7日,浙江信管局向***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将在60日内处理完毕,并请***在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0年12月9日寄出。2020年12月9日,浙江信管局向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其核实***举报事项。2020年12月21日,移动杭州分公司向浙江信管局作出《关于客户***投诉问题查证及处理的情况报告》,并附有涉案手机号码入网协议、初始服务密码短信下发记录、沟通录音、投诉记录等材料。2021年1月8日,浙江信管局现场询问了移动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员有关***的投诉事项,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1年1月19日,浙江信管局联系***提供事发过程的音视频。***之后补充提供了事发当日的部分录像片段。浙江信管局还调取了涉案手机号码2020年11月18日的综合业务受理单。2021年1月25日,浙江信管局作出被诉答复,并于次日向原告***邮寄。原告***不服被诉答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于2021年4月1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1年4月6日,工信部向***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日,工信部向浙江信管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浙江信管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证据。2021年5月28日,工信部向***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其因情况复杂,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21年5月31日邮寄。2021年6月21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次日向***邮寄。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经询,***主张移动杭州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另查,涉案手机号码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10086订购提醒短信,提醒客户已成功办理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等业务,还收到了系统提供的初始服务密码及修改密码方式。 再查,涉案手机号码2020年11月18日的综合业务受理单显示,涉案手机号码当天订购的业务包括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标准彩铃等,以加粗字体标示,生效日期均为当日,并附有***的人脸识别核验照片及其签字确认。 又查,移动杭州分公司曾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21日主动与***电话沟通投诉事宜,提出将***前期按照飞享8元套餐折算一下,将2020年11月、12月产生的费用差价做一个退一赔一,做双倍的返还,总共会给***申请294.24元的费用,24小时充值到***手机账户。***不同意移动杭州分公司方案,表示:“业务我比你懂”“我告诉你,我经常打官司的,像这个起诉你移动公司的案件我也多着呢,不是你家一家,懂吗?所以说跟我讲套套没用,这个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你记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不足500按500计算,退一赔三,你们的账算得有问题,没有按照消法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移动杭州分公司所处行政区域,浙江信管局具有处理本案***投诉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关于***投诉的移动杭州分公司私下为涉案手机号码设置入网密码一节,移动杭州分公司基于便利用户办理业务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向涉案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初始服务密码及修改密码的方法,并非私自设置密码行为,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手机目前仅有初始服务密码,并无修改密码情况,涉案证据也未体现移动杭州分公司工作人员私下为***修改入网密码的情况,故***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投诉的移动杭州分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单方面开通手机上网自选100元包、5G爱看超级会员、彩铃业务一节,***自认熟悉移动业务,***事发时当场签字确认的涉案手机号码综合业务受理单显示涉案手机号码已订购上述业务,并以加粗方式予以提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且***提供的音视频仅为业务办理的部分过程,无法全面显示事件原貌,无法充分证明上述业务是移动杭州分公司为其私自开通,加之涉案手机号码办理业务同时已收到订购业务短信提醒,故被诉答复据此认为***诉求依据不足,并无不当,***的该项主张不成立。关于***所提投诉后移动杭州分公司私自关闭5G爱看超级会员和彩铃业务一节,移动杭州分公司为***退订彩铃和5G爱看超级会员业务是为迎合***投诉需求和避免相关业务后期继续产生费用造成***扩大经济损失,并未损害***的合法权益,故移动杭州分公司该项做法并无明显不当。基于上述情况,***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移动杭州分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应规定的情形,其要求书面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浙江信管局未予支持,处理适当。综上,浙江信管局所作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正确,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方面,浙江信管局接到***涉案《举报信》后,履行了受理、调查、询问、答复程序,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工信部具有对浙江信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工信部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诉答复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依法延长复议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进行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两被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根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汤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瑾 书  记  员   王 溪 - 2 -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