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2537号
原告:冯姣,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D04N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557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冯姣、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姣、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二 〇 二一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贺 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