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336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环城北路**。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杭州分公司)与被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电信业务资费33333.33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二次到庭,被告九好公司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九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九好公司辩称不清楚具体细节,但案涉合同上的公司印章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6日,移动杭州分公司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九好集团无线局域网项目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 2017年11月27日,移动杭州分公司(系合同乙方)与九好公司(系合同甲方)就提前终止《九好集团无线局域网项目服务合同》事宜,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九好集团无线局域网项目服务合同》,因甲方原因要求提前终止,乙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于2017年6月30日提前解除。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互联网专线费用及网络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333.33元,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井由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500元,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九好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 另查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变更名称为九好公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费用33333.33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5元,由被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辛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