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30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槐云村**603。
法定代表人:杜波,经理。
被申请人:**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楚祥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林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与**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0)鲁1082民初60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9674元的冻结。2020年12月1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解除保全措施。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做出的(2020)鲁1082执保25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10396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