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740号

原告:威海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6968543969,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胜利街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09765434,住所地荣成市楚祥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林江,总经理。

原告威海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丛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