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541号
申请保全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槐云村**6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楚祥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林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与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1082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9674元。2020年10月20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福建筑工程队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14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吕学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