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0827409765434,住所地**市楚祥南街。
***与**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