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247号
原告:威海中恒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
被告:***。
第三人: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楚祥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荣成市江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中恒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威海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