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250号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号(1-25-1)。
法定代表人:肖奕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18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丽,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夏丹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