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王某;北京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1知民初163号 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分水亭乡龙台村草楼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205216619。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彭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