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03知民初622号 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正保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大正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大正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频课程的侵权行为、下架涉案淘宝店铺的侵权商品;2.被告***通过其店铺首页公开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被告***、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以及合理维权支出1万元(包含律师费5000元、取证费120元、购买侵权课件费用120元等),共计10万元;4.被告淘宝公司向原告开通投诉渠道,并且在收到原告通知及证明材料后两日内采取技术措施,删除或下架侵权产品;5.被告淘宝公司披露涉案侵权商品实际销量及全部交易记录;6.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公司,旗下有正保会计网校、建设工程教育网、医学教育网等十几个网站,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享有正保会计网校推出的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职称等考试的相关远程辅导课件的著作权,原告通过招生、销售学习卡等形式向学员提供视频课程,视频课程均采取全程加密等保密措施,被告在淘宝品台以名为“勇往直前冲小店”开设淘宝店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辅导课件及资料进行复制,并以低廉的价格对外出售,谋取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2.其在原告起诉前,不知悉侵权信息,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3.其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请。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作品权属情况 2023年5月5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原告发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28年5月5日。域名chinaacc.com的主办单位为原告。 2010年8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第6668791号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8月20日。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课件视频为:***《税法基础精讲》、***《审计基础精讲》、***(笔名:***)《经济法基础精讲》、***《财务管理基础精讲》、***《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基础精讲》、***《会计实务基础精讲》。原告与上述讲师或该讲师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将录制的内容及各种辅导资料文稿加工制作成多媒体课件供给原告学员学习使用,讲师除享有署名权以及根据本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外,与该课件有关的一切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发行权、版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权(包括录制为CD、VCD及DVD等各种信息载体)等法律明确或未明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由原告享有。 二、被控侵权事实 2024年5月15日,原告取证人员在淘宝店铺“tb7598358495”中下单购买“正保2024年初级会计中级职称税务师网课网校视频网络课程课件讲义”项下的“注会六门”,付款120元。购买成功后,客服要求原告取证人员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发送了百度网盘的邀请码及群号,通过百度网盘入群获得“注会六门”文件夹,内有注会战略、注会税法、注会审计、注会经济法、注会会计、注会财管等6个文件夹。点击播放视频,视频右上角会显示“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字样以及第6668791号图形商标一致的图形。原告取证人员通过可信时间戳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经比对,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课件内容相同。 三、其他相关事实 淘宝店铺“勇往直前冲小店”的经营主体为被告***,粉丝数为3,案涉课程销量为6,售价为120元,正版课程售价4980元。 被告淘宝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商家认证情况如下:涉案商家***于2023年8月12日开设淘宝店铺,会员名为“tb7598358495”,该卖家已根据开店认证要求完成支付宝认证及实人认证,淘宝平台已审核商家的人证比对情况,审核结果为:通过,认证人为***,身份证号为61012219********,特此说明。”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所有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相关诉请,系原告行使其处分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3.若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主张保护的课程视频所呈现出的连续画面是对授课教师讲课过程的再现,系机械录制,属于录音录像制品,结合原告提交的著作权归属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享有对案涉录音录像制品的录像制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2,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售卖案涉课程视频,以低价格对外销售,并通过网盘发送方式进行传播,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课程,侵害了原告对该课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3,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课程的独创性程度、课程数量、时长、售价及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方式、粉丝数、销量,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维权开支)为6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一节,被告淘宝公司已将案涉课程下架,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依然在售卖案涉课程,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一节,被告的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对该诉请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二、驳回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2元,由被告***负担538元(此款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