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宏隆建筑支架店、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6031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建筑支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四村村委会李沙村“李沙函”(土名)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L091208966。
经营者:李岳锋,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丽,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卢世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牛栏岗”沙涌综合楼二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6188931L。
法定代表人:苏家俊。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建筑支架店与被申请人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21866.4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86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62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建筑支架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