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184号
申请人:佛山市智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9号9座三层D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966407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一社区夏南路6号十一层局部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6188931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智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269.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智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269.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56.3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智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