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31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长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村金日**饮食康乐天地(办公楼)首层自编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4340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一社区夏南路6号十一层局部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6188931L。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长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1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长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1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6.9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长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