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669-2号
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55465-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婷、***,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全民村。
法定代表人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8元,减半收取110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69元,由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