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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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51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潘响琴,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172200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全民村。
法定代表人:周张海。
被告:谢光铃,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金柱文,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谢光铃、金柱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银燕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