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

***与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395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巴秋萍,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燕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172200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全民村。
法定代表人:周张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才康,杭州市萧山区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汇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贺一豪
书 记 员  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