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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1872号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43室。法定代表人:杨爱琴。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商务中心6号楼3401。法定代表人:陈贵。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黄明宇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