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32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闯,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甜,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437074。
法定代表人:杨水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江西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84663466。
法定代表人:杨爱琴,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另行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涂建斌
人民陪审员 章国根
人民陪审员 何美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