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6933号之二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七路6号太阳电池及控制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裴东,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董事长。
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8元,减半收取计3819元,当事人已协商解决。
审判员  张惟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