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

嘉荫县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22民初633号
原告:***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杨永财,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七路6号。
法定代表人:裴东,职务,经理。
原告***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甲兵
二0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