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蓝天太阳科技有限公司、诚商乐运(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63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华科七路6号。
法定代表人: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莉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诚商乐运(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56号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梁海涛,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诚商乐运(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2632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诚商乐运(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1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诚商乐运(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诚商乐运(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戎有方
书记员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