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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某某、乌鲁木齐市天九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东海,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海清,男,该管委会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万祥,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天瑞金御祥苑4栋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园康庄东路1518号(管委会旁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任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富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40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2018)新40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英奇

审判员  周丽萍

审判员  王泉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