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园康庄东路1518号管委会旁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任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新432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28日、2022年6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本院于2022年03月05日对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社区、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反馈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限制高消费系统,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我院将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经本院多方四查工作,未查找到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耿
审判员 姜   英   林
审判员 帕力亚  达肯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吾扎尔金恩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