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1民初72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男,1965年7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那提那比汗,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努尔勒别克阿吾塔力普,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哈扎也***合,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再那拉,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杲强富,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波拉提赛提哈里,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布尔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努尔勒别克热依扎别克,该县县长。
被告: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园**东路1518号(管委会旁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那提那比汗、***、努尔勒别克阿吾塔力普、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哈扎也***合、***再那拉、杲强富、波拉提赛提哈里与被告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那提那比汗、***、努尔勒别克阿吾塔力普、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哈扎也***合、***再那拉、杲强富、波拉提赛提哈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工工资41,682元,支付***人工工资29,730元,支付***那提那比汗人工工资10,000元,支付***人工工资3,985元,支付努尔勒别克阿吾塔力普人工工资10,000元,支付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人工工资28,800元,支付哈扎也***合人工工资10,000元,支付***再那拉人工工资12,000元,***强富人工工资10,800元,支付波拉提赛提哈里人工工资20,583.33元;2.由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那提那比汗、***、努尔勒别克阿吾塔力普、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哈扎也***合、***再那拉、杲强富、波拉提赛提哈里应聘到布尔津县达源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后因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发放工资,尚欠***人工工资41,682元、***人工工资29,730元、***那提那比汗人工工资10,000元、***人工工资3,985元、努尔勒别克阿吾塔力普人工工资10,000元、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人工工资28,800元、哈扎也***合人工工资10,000元、***再那拉人工工资12,000元、杲强富人工工资10,800元、波拉提赛提哈里人工工资20,583.33元。2016年11月17日,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签订《工人工资给付协议书》,约定,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支付的第一笔冲乎尔镇项目回购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欠工人工资的50%支付给工人,在收到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支付的第二笔项目回购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欠款。2020年11月18日,布劳人仲字[2020]24号仲裁裁决书中载明“在2015年由财政局牵头对布尔津县达源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四方评估,评估报告中明确亏损198万元由政府赔付,其中包括这些工人工资”。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方起诉书提供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送达回执为“收件地址欠祥/有误/已搬迁”“人在外地退回”而无法通知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诉,因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新疆达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那提那比汗、***、努尔勒别克阿吾塔力普、加尔肯别克阿乌塔力普、哈扎也***合、***再那拉、杲强富、波拉提赛提哈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