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770号
申请人:南京***威物料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云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宁。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刘雷。
南京***威物料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南京***威物料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威物料输送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威物料输送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南京***威物料输送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高增播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孟超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