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320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固特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原黑山寨办事处)院内167号。
法定代理人:郑京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1号1635室。
法定代表人:殷方,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固特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公司在北京基本账户及其他一般账户已经被多家法院冻结,无房产,办公场所系租赁其他公司场地,经发函委托北京市高院调查该公司无财产,后依法调取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查明,该公司股东均实缴了所有注册资金,无法对股东个人进行追加。经本院调查,华威**实业有限公司一名控股股东在和田地区参与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经向该股东调查,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系和田地区援疆项目,亦无收入。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及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现将被执行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及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方、武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司法惩戒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固特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3201执2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再孜· 吐 孙托合提
审判员 江 芬
审判员 麦提图尔荪·阿塔伍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晓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