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特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固特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固特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金燕龙大厦1609室。
被执行人: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81号立信大厦13A。
本院在执行北京固特大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彭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