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丛培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3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都仑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丛培有,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丛培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丛培有银行存款1508579.0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