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兰,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6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2.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上诉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该笔款项是上诉人从自己存折取出,之后交付给被上诉人,交付方式是现金交付,被上诉人财务人员当场出具收据一枚,在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于另案处理时也涉及该笔款项。原审法院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是姐弟关系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于法无据。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于2017年退休,被上诉人由某铁路房建段接管(财务及人员),现负责人为任某。原审时被上诉人未到庭参见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8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按月利率2分计算,共计65400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其中出借人具有出借能力系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重要因素。原告仅出示了被告盖章确认收到现金300000.00元的收据,对于现金来源,原告出示的银行流水并无被告收据所载2015年8月15日临近日期支取现金的记录,且根据《会计法》及《现金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的规定,原告未出示证据亦未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在2015年8月15日对此款的存储记录,同时在2020年以前原告未向被告以诉讼方式主张过权利,且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胜利存在亲姐弟关系,公安机关也曾经提取过原告持有的收据,原告未出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作出相关结论。因此,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进行侦查。案件受理费5170.00元,退还原告***。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调取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胜利刑事犯罪案件即(2020)内7104刑初1号案件卷宗中公安机关对王胜利、刘某、***所作的公安询问笔录,王胜利、刘某、***公安询问笔录显示在王胜利在被上诉人公司任职期间,***于2015年7月末、8月初出借资金300000.00元,刘某的公安询问笔录显示该资金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上诉人公司员工刘某,并计入被上诉人公司账目。***与刘某于2020年10月30日的手机通话录音亦显示该笔借款已计入被上诉人公司账目中。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存在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系虚假诉讼。对于***诉请是否成立,应否支持,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认定。本案二审期间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一审裁定被撤销,依法不属于一审法院裁判错误。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内0502民初67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国亮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董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亚男
书记员 李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