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仑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辽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仑大街中段铁南金灿家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关艳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原债权人孙士权将债权转移至现申请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70861.7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