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3556号

原告:***,女,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王l丽民与被告通辽市通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