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402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帆,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112号伊犁州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叶凌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伊宁市斯大林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叶振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斯大林街112号伊犁州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李开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成华,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叶凌玲,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叶振兴,男,1987月9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成华、叶凌玲、叶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2018)兵040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8797783元,被执行人依法负担执行费71389元,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本案案款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和银行卡账户。202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于2023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0402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闵晓虎
代理审判员 陈其金
代理审判员 乔云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