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40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spa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spa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7月9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兵040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还借款4650000元,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685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7685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未付款金额的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677元;被执行人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2019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在保全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Ⅲ区22号楼3单元××室、伊宁市飞机场路57号钻石佳苑小区水木年华园12号楼2单元××室两套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伊宁市北环路以南、××小区东侧××五金机电建材城全部房产的查封。2019年11月1日,本院办理了上述房产的解封事宜。2019年11月22日,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

鉴于该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40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傅 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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