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4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524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胜
审 判 员 张志广
审 判 员 包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福喜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