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523民初174号
原告: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育新街31-1幢。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原告项目经理,住开鲁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原告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鲁县浩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