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2064号 原告:吴**富,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115号2层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富与被告**、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开庭,吴**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吴**富负担。 审判员 左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