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民初990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8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现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黄家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593292757J。
法定代表人:曹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微,女,1989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哲,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胡建华,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住湖南省零陵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胡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颖
书 记 员 徐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