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102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温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593292757J,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黄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曹望,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招术,湖南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田、**诉被告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温田、**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田、**撤回对湖南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13元,减半收取9606.5元,由***、温田、**负担。
审判员  张如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