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腾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170号
原告:四川**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4229号。
法定代表人:罗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五科东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峙宏,董事。
原告四川**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650元,由四川**公路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