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542号
原告:襄阳市樊城区升华陶瓷销售部,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经营者:梁慧。
被告:襄阳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鞠韶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樊城区升华陶瓷销售部诉被告襄阳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樊城区升华陶瓷销售部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樊城区升华陶瓷销售部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樊城区升华陶瓷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襄阳市樊城区升华陶瓷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匡雅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