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952号
原告:襄阳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装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物流所)。
法定代表人:鞠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森,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高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A座6楼。
法定代表人:张鸿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颂华、曹建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百姓装饰公司与被告高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应予立案。原告百姓装饰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百姓装饰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襄阳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莉